西安商标注册的七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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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商标注册的七大优势

作者:陕西弘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20 09:08:40

别看企业规模挺大,但是很多企业管理层的人都对商标没有正面的认识,并不知道商标对企业意味着什么,更不知道产品的销售与商标的紧密联系,因此很多企业忽视了商标注册环节。简单来说,商标就是一个品牌,比如您到商场去购买护肤品,雅诗兰黛就是一个大品牌,结合了产品质量、服务、品牌价值,产品的价格才会较为昂贵。当然,如果是中低端护肤品,其市场价格就没有那么高。每件物品存在都是有他的价值,商标的问题或许某些企业的认识度并不是很高,怎么样才能体现商标的价值,注册一个商标有什么价值,小编通过讲解西安商标注册的七大好处解答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西安商标注册的七大优势:   

(一)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二)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 受法律保护。   

(三)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四)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五)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六)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七)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注册商标主要是防止其他单位进行侵权活动,便于消费能够认购品牌,同时进行品牌宣传,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从而获得利益最大化,大概这样说,您的公司产品是一张纸,然后过段时间这张纸大家都很喜欢也知道了,这样这个品牌效应就有作用了,在这个时候您的同行发现了您没有注册商标然后他抢注了,那么这个就是您同行的牌子了,您在使用就侵犯其他公司的利益了,所以这个就事注册商标的好处了!      

对经营性企业而言,市场远远要比工厂、产品重要,而打造品牌的占据市场的唯一途径。想要打造品牌,首先要有注册商标,而商标注册申请是获得商标的唯一途径,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经验,站在专业的角度提醒您注重商标注册。首先,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想要经营好企业, 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好的商标。对企业而言,商标在使用经营的阶段能形成的巨大的无形资产, 商标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价值。

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为区别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一种商标。但是你知道商标注册的过程吗?商标查询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注册前,对所申请的商标是否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查询。具体说明如下情况:

1)对《商标法》规定的不具有重要意义或者禁止使用的文字,不能查询,以确定其注册申请是否可以批准;

2)以前申请的时间相近的,查询结果不予反映;

3)如果查询报告中提供了多个可能构成类似商标的商标,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

4)对于合并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数字,也会导致该商标整体被驳回;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通知单》付款后,将收到《商标申请信息》,检查申请表填写部分是否填写完毕,相关信息是否正确,所需信息是否齐全审查:商标局检查有关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是否符合中国商标法律、法规的注册规定。

报纸公告:初审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果没有异议,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注册成功:商标注册获得批准后,将商标的详细情况记录在注册簿上,并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如何正确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首先,我们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商标注册并非100%成功。需要在早期进行检查和询问。正式代理人通常告知注册成功的风险和概率,而非正式代理人只赚取代理费。早期很少进行检索和查询,直接让申请人注册。

其次,在价格噱头方面,非正规中介通常以低价或免费等噱头吸引应聘者的注意,然后通过收取更多的代理费来赚钱,然后以各种理由满足自己的利润。此外,夸大其词和虚假承诺:众所周知,商标注册并非100%成功。影响因素很多。非正式代理人一般不会通知申请人,为了赢得生意,他们会对客户不可靠的承诺进行空头支票。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收到材料时将扣除预存费用。这个费用是一次性的,没有第二次收费。很多非正规中介公司都急于盈利,在注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取其他费用,造成二次或多次收费。

任何国家的商标法,都不仅针对商品流通领域进行调整,也针对商品生产领域进行调整。商标权人不仅有权许可他人销售商标商品,更有权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许可他人生产商标商品的权利,是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基本权利,是许可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均不得在相同、类似商品的生产过程中,使用注册商标,即使是为他人加工生产。

去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单纯生产领域中商标犯罪的刑事案例:被告人麦健兴未经ZIPPO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山市东凤镇卡路金属制品厂加工ZIPPO打火机外壳等配件,并委托中山市小榄镇利良五金加工店在上述打火机配件上用激光印制ZIPPO等图文标识,后在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将配件组装成成品并进行包装和存储。最终麦健兴被判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这类案件明确说明,在我国,只要是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而不需要销售行为、出口行为的配合。三.在在商品上使用不是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禁止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仅是规定注册商标保护的商品范围,即商标保护仅限于相同、类似商品,不涉及不相同、不类似商品。

实际上,这是在划定侵权商品的类别,而不是规定商标法适用的范围。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的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里的规定才是商标法适用的范围,即无论是生产、销售、仓储、运输、邮寄、代理进出口、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将对侵权商品类别的技术性规定上升为商标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加工承揽至少构成帮助侵权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以上是我国有关商标帮助侵权、帮助犯罪,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其中涉及多种商业行为,均可以产生有关合同,如以合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合同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代理进出口等。这些合同的共同特点是,均与商标商品的生产无关;均可以说仅是为生产产品而不是为商品,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代理进出口等服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均没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但是仍然可以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

原因是在主观上,有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侵权的主观过错;在客观上,有提供帮助的实际行为。而这两点,在OEM合同中,同样存在。与保管、仓储、运输合同相比,加工承揽合同在提供劳务方面是相同的,劳务提供者都不是商标权人,但是只要知道或应当知道仓储、运输、保管、邮寄的是商标侵权产品,都构成帮助侵权、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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